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