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