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