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