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变更建设地址的;

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