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安全对策与建议。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安全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