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