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 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