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八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