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