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数特定人员持有单位公务卡,每单位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预算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由发卡银行予以核定。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