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

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

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