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