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十三条 制定评标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必须在《文件范本》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没有载入《文件范本》的,在评标时原则上不得采用。 第六十五条 评标方法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综合评价。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时,应以综合评价为主。 第六十六条 定量评价是采用要素加权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定量评价的评价要素应包括药品质量、投标报价、配送服务和商业信誉等。将每个评价要素量化为若干个评价指标并形成指标… 第六十七条 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评分权重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在确定评分权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十八条 定量评价可以分专业组进行,每个专业组负责部分评价指标的评审和比较。各专业组的分数汇总后产生中标候选品种。也可不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十九条 定性评价是利用专家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通过记名表决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第七十条 实行定性评价时决定中标候选品种的依据是记名表决票数。将同一评价项目的不同品牌品种依得票多少排列,得票最多的为中标候选品种。 第七十一条 综合评价是将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综合应用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评标方法。 第七十二条 无论选择何种评标方法,对投标品种均应采用以下办法分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