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始履行药品购销合同后,按照《文件范本》规定的格式,按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集中招标采购履约情况,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