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同中标人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后7日内,经办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公示评标和定标结果,内容包括定量评价分数、定性评价票数、中标品种等。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