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第六十条 同一地区有多个临时零售价时,招标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为本单位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临时零售价。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