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规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作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临时零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机构报送的备案文件15日内,核定中标品种的临时零售价并对社会公布。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本行政区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

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也要按上述原则核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