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评价要素及各项指标的评分权重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在确定评分权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质量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40%;

价格要素权重应低于质量要素权重,但不应低于质量权重的50%;

商业信誉要素权重不应低于总分的15%;

GMP类药品中的专利药品,可按不超过价格分的50%加分,并计入质量分总分;

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并通报的投标人,其商业信誉分数应酌情扣减。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在两年内拒绝其投标;

根据对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分数不应低于总分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