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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被引用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二、
  •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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