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引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