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