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