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