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