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