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