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