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