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