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