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三部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 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 房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房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 目录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