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