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