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3.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4.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二) 目录 (一)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