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三、 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