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二、 第三部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