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章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卫生 第三十九条 制剂室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配制间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物品。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二条 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等。 第四十三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四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四十六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