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七条 配制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制剂配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