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卫生 第四十六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