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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临床路径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临床路径实施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拟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当先进行入径评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临床路径: 第十七条 临床路径的实施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规定的流程进行。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报告和讨论工作。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当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临床路径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物价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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