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