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