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做出是否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该项医疗技术登记、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