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出现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