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批准其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