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