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