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未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医疗技术与其功能、任务不相适应的;
虽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不再具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条件的;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