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二条 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优先向检验方案中推荐的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复…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三十四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对资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于做出书面决定当日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检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 第三十六条 复检仅针对原检不符合规定项目,应当按照原抽检方案规定的检验要求和判定原则出具检验报告。原则上不得引入新的样品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