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复检处置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表及授权书; 原检验报告全本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