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表及授权书;

原检验报告全本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